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802号
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85349L。
法定代表人:梁合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检柱,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党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19561。
负责人:邢振东,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县政府法规科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防,男,县政府法规科员工。
被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69595095X7。
法定代表人:牛勇,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德莫菲公司)与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县政府)、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阳市东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德莫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合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检柱、马爱香、被告安阳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海防、被告安阳市东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德莫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96,556.95元及利息(利息以396,55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东区管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安阳市东区管委会将安居苑小区建设工程委托原告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设计文件。后应被告要求,项目方案及施工图作重大修改,2011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安阳县政府成立的安阳县安居苑小区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居苑小区基建办)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安居苑小区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原告按补充协议提供了全部设计文件,并协助被告完成了图纸审查。被告对安居苑小区C区在完成桩基工程后自行停建,并将地块出让,被告以C区停建为由,仅按合同付款进度结算主体完工验收之前的设计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应给付设计费8,804,500元(不含B区保留维权的部分),扣除已陆续支付设计费8,408,000元,尚欠设计费3,965,000元未支付。特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讼请求。
安阳县政府辩称,安阳县政府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且原告诉称的已给付设计费8,408,000元不属实,实际已经给付设计费9,020,500元,设计费已经超额给付,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阳市东区管委会辩称,安阳市东区管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安阳市东区管委会系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属科级事业单位,职能并不包括安阳县公务员小区的开发建设,且安阳市东区管委会也从未支付过原告设计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0日,安阳市东区管委会(发包人)与埃德莫菲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埃德莫菲公司为安阳市东区管委会设计安阳县安居苑小区(共分欣嘉苑、欣合苑、欣兴苑三个小区)住宅楼的图纸,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用为2.875元/平方米,总设计费按照实际审核结果为准。安阳县政府为建设安居苑小区成立了安居苑小区基建办,后因项目方案修改,2011年6月12日,安居苑小区基建办与埃德莫菲公司签订《安居苑小区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在原设计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面积。埃德莫菲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安居苑小区设计修改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了安居苑小区全部图纸。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安阳县政府在对欣兴苑完成桩基施工后停止建设,现已将该地块出让。经安阳兴建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欣嘉苑设计费用为3,398,036元,欣合苑设计费用为3,501,917元,欣兴苑设计费用为1,904,600元,以上三个小区设计费共计8,804,553元。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安居苑小区基建办支付设计费4,778,000元,欣嘉苑小区的建筑单位河南筑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300,000元,欣合苑小区的建筑单位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19,000元,以上共计支付设计费8,797,000元,尚欠设计费7,553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埃德莫菲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团购框架协议书》、《安居苑小区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取图记录表、审查报告书,安阳县政府提供的记账凭证及收据、安阳市东区管委会提供的安东新城建设安阳县指挥部文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安居苑小区设计修改补充协议》均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以上两份合同的内容及设计费的支付可以看出,安阳县政府是安居苑小区的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本案中,原告的设计工作已经超过一半(三个小区设计全部完成),故安阳县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用8,804,553元。关于已经给付的设计费金额,埃德莫菲公司诉称已给付设计费8,408,000元,安阳县政府辩称已给付设计费9,020,500元,从庭审中安阳县政府提供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安阳县政府已经支付设计费8,797,000元,安阳县政府再支付设计费7,553元(8,804,553元-8797000)即可,原告诉称的其他不实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55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