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财保178号
申请人: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东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一天宅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艺朗。
申请人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一天宅品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一天宅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800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宁乡支行,账号:×××99)。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一天宅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800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宁乡支行,账号:×××9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清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