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7956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0元,减半收取计706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