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4

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70

法定代表人:贾军锋,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青海省西宁市XXXXXX号楼XX单元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01

法定代表人:商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限额共计1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吴彩文

0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