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16000元,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前向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16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000元直至还请之日止。如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向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16000元,支付违约金94608元(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4月26日),本案执行费45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31516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