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16000元,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前向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16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000元直至还请之日止。如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向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为4559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传唤形式向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0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9日,本院向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2020年7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乐府国际物业办公室查找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该物业对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不清楚,也不知道该公司。
2020年7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咸阳市西部云谷沣西物业办公室查找被执行人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该物业反馈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入驻手续,也没有开展过公司经营。
7、2020年7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已记录入卷。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执行标的216000.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1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10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赟
审判员 张扬之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