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博赛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2执恢63号
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16000元,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前向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16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000元直至还请之日止。如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向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案件款216000元,自愿放弃违约金94608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55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1)陕0402执恢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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