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835号
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67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287元,由原告湖南景乔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