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0546号
原告: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香港城2幢6层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4425J。
法定代表人:张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凝、钱戎,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穗花南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8215L。
法定代表人:黎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凝、钱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4日至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陆续签订《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一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二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六盘水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低压居民集中抄表项目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续签项目合作协议》六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项目规划、市场等相关信息,配合被告做好相关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咨询、设备安装调试、实施及车辆人员配合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对项目实施进度、款项落实等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使被告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贵州相关项目,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并收齐全额款项。但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作服务费用。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四份《催款函》,催收上述合同项下合作服务费用。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尾款催收函》,催促被告支付包含上述六份合同在内的应付合作服务费用。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2009年项目的说明》,确认2009年双方签订的六份合作协议项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作服务费用共计202815.33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合作服务费用202815.33元;2、被告支付上述合作服务费用的利息损失(以202815.33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合作期间签署13份合同(含涉案合同),总金额为6423616元,而被告在双方合作期间支付给原告合同款合计6893945.72元,即原告多收取了470329.72元,原告诉请的款项早已付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在未查清双方合作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履行和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在本案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至2009年12月18日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一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二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六盘水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低压居民集中抄表项目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续签项目合作协议》共6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规划、市场等相关信息,配合被告做好相关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咨询、设备安装调试、实施及车辆人员配合等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
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4份《催款函》,催收上述合同项下服务费用。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尾款催收函》,催收包括上述6份合同在内的服务费用。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2009年项目的说明》,确认涉案6份合作协议项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02815.33元。
被告认为其已付款项超出了应付金额,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多收取的款项,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13份。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并非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鉴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已超出本诉的审查范围,本院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被告已向本院另案起诉,本院以(2020)粤0105民初32256号立案受理。
被告为证明其没有欠付原告合同款项,提交了银行业务回单多份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日期均在被告出具《关于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2009年项目的说明》之前。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一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遵义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二期项目合作协议》、《贵州省六盘水市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低压居民集中抄表项目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项目合作协议》、《贵州地区2009年变电站电能量采集装置续签项目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先后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函催收涉案合同项下款项,被告也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2009年项目的说明》,确认涉案6份合作协议项下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02815.33元。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向原告付过款,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上述202815.3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发函催款后,被告本应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后予以回复,但被告对原告的催款行为未予回应,原告又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函催款,综合前述事实,本院确定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815.33元及利息给原告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利息以202815.33元为准,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32元,原告贵阳斯比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9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23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简扬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