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5733号
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穗花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黎炼,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6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波,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诉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波、赵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2573074.6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573074.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为180183.84元,本息暂合计为2753258.4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被告就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龙溪公交场充电桩建设项目进行了招标,原告参与投标,被告经过评标组综合评比,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17年4月7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7年4月,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暂定价)为6545947.67元,工程量按实结算。付款方式为:主要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等)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价30%,项目验收合格,经试运行合作后支付至经审计工程计算总价的95%。质保金工程结算价的5%,分三次付清,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2%,第二年支付2%,第三年支付剩余款项。竣工结算“39.1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39.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9.3在甲方要求的施工图纸,范围、方案之内的工程项目,如果验收后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签订的预算金额,则甲方讲按照决算金额进行支付(若价款已先行支付的,乙方应该向甲方进行返还)。”南方公司已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投入使用。后南方公司依约递交了相关的竣工、图纸等结算文件给被告。被告支付明细为:2017年10月1日支付1163784.30元,2018年1月3日支付80万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1963784.30元。另外,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退还中标保障金2万元,该款不属于工程款支付范畴。2020年1月13日,第三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审定金额为6500643.21元。经统计,被告尚有合同余款本金人民币2573074.61元未支付。虽然经过多次、多种方式的催促,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比亚迪公司答辩认为,一、涉诉工程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不符合办理竣工结算的条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180183.84元,其计算时间过早,导致计算的逾期利息金额过高,实际本案并未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三、原告延误工期导致本案项目无法验收结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比亚迪公司向南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南方公司中标比亚迪公司进行的龙溪充电桩建设招标项目。
2017年4月26日,比亚迪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南方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龙溪公交站场,工程范围: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承包如下项目:1.高低压配电房、专变房、新增加的开关房、电缆沟等的土建建设工程;2.原来海北村交通开关房和海北村市中心交通办公室高压室的高压电缆的拆除及平整、清理工程;3.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缆、电线、充电桩、母线、桥架等全部相关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4.裕海路5号开关房和1号高压室、2号高压室的电缆安装工作;5.低压配电房和现场配电箱的电缆安装工程、配电箱和充电桩的电缆安装工程;6.本工程相关配套的消防工程、标牌制作、电房照明工程;7.配备相应的安全绝缘工具;8.接地网及避雷工程。开工时间2017年4月29日,竣工时间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5日前完成验收合格并可以正常使用;完成时间只可提前,不可推后。因工程变更等其他因素影响工期时按照通用条款:工期延误,对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到,乙方应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本合同(暂定价)6545947.67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主要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等)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价30%,施工经甲方确认完成后支付合同暂定价30%。项目验收合格,经试运行合作后支付至经审计工程计算总价的95%。质保金工程结算价的5%,分三次付清,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2%,第二年支付2%,第三年支付剩余款项。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设计交甲方代表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因甲方要求变更原设计的,如果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就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乙方的竣工日期。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一次竣工验收通过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甲方要求的施工图纸,范围、方案之内的工程项目,如果验收后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签订的预算金额,则甲方将按照决算金额进行支付(若价款已先行支付的,乙方应该向甲方进行返还)。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大于5天的,从第6日算起,每日扣除0.5%工程总合同价款;工程延误累计超过40天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南方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
2017年10月10日,南方公司申请监理公司及比亚迪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公司和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销售部、在《工程启动(竣工)验收报审表》上盖章。2017年11月15日,三方在《项目竣工工程量审定表》上盖章,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比亚迪公司称项目部未取得比亚迪公司的授权,对其盖章不予确认。2018年12月涉案项目通过验收。2017年12月1日比亚迪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1163784.30元,2018年1月3日支付800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1963784.30元。2020年1月13日,第三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审定金额为6500643.21元,同日将该定案表发送给南方公司。2021年4月8日比亚迪公司接收了竣工验收资料。2021年8月2日,南方公司委托律师向比亚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比亚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73074.61元。
南方公司为证明因工作量增加、设计图变更影响了工期,为此提供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竣工工程量审定表、说明、电子邮件、电力专业设计合同,比亚迪公司对除说明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电子邮件、电力专业设计合同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充电桩建设是否需要经过审批,该局复函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充电桩属于设施设备类安装,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非拆除重建工程等情形,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如公交站场充电桩建设项目若符合上述要求,则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庭审中,比亚迪公司陈述其对定案表上的价格无异议,只是对原告提供的结算资料和竣工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扣减部分款项。
庭后,比亚迪公司自认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其聘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因发现工程资料不齐全,存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未盖章确认及工期延误情况,故未能按照审定价格进行付款。
本院认为,比亚迪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比亚迪公司对审定的工程造价无异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73074.61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原告延误工期应扣除部分工程款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工期的延长是因工程量的增加及设计图的修改,虽被告不确认项目部的盖章行为,但该公章真实有效,且项目部为其内设部门,故本院认定原告工期延长已得到被告确认,因此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经审计后支付95%工程款,工程造价的审定是由被告委托,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定案表确定之后即知道工程款的数额,被告抗辩未按时支付的原因在于工程资料不齐全,存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未盖章确认及工期延误情况,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涉案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提供工程资料不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不得因此而不支付工程款,至于公章问题及工期延误问题,本院已就此论述,不再赘述。综上,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95%的工程款即2248042.45元,至于剩下的5%,因涉案工程在2018年12月竣工验收,故被告最迟应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2%即130012.86元,2021年1月1日前支付2%即130012.86元,2022年1月1日前支付1%即65006.44元。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于利息的起算时点,其中2248042.45元被告应在知道审定价格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因此原告要求从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剩余的5%工程款的利息,应分别从2020年1月28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73074.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分段计算,以2378055.3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2508068.17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以2573074.61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413元,由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负担13913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当承担的受理费由其直接迳付原告,本院不做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付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
龙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