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财保85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穗花南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821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石一村西“粮仓围”工业区4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83142574。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2)粤0605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桂东支行账户4400********内的人民币存款1800000元(已冻结33.75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3年1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桂东支行账户4400********内人民币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