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1142号
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穗花南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821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光电路26号9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567684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