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1791号
原告: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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