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4228号
原告:北京凡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凡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凡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凡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凡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矫 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