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9344号
原告:西安方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X。
法定代表人:朱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Y。
法定代表人:张秦川,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方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方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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