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财保27号
申请人:铂士创(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20MA1J0D6J5R,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964550998,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函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应来潮。
第三人:大连大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19687X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大连大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40.564%,价值1100万元的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大连大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40.564%,价值1100万元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