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何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人才园/div>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娜,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v>
法定代表人陈如桂,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黎,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吴琼,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上诉人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6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门诊病历等诊疗材料、证人证言、年会通知及安某、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吴琼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的事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吴琼不是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大地创想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