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执异7号

案外人:**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刘广生,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生、**申请执行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购买宏宇公司所建富江丽都小区X幢2号楼8、9号商企楼,并交齐购房款。2021年2月5日经执行人申请,法院作出(2021)吉0721执恢17号之一、二裁定扣押,并准备拍卖申请人所购的8、9号商企楼,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物权法》规定,申请人取得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并对诉争的楼房占有石油受益至今。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请求撤销(2021)吉0721执恢17号之一、二裁定书,立即停止对富江丽都小区X幢2号楼8、9号商企楼的扣押和拍卖。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吉072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位于富江丽都小区的七处商企房。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吉072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查封的商企房。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对富江丽都小区2幢2号楼8、9号商企楼的扣押和拍卖。理由和主张如前所述。**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银行流水单借等证据。另查,前郭县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提供的楼盘表显示案涉房屋未办理网签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案外人**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案涉房屋系通过买卖获得,提供买卖合同和房款收据,转款凭证,可以证明交付房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前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中止对富江丽都小区2幢2号楼8、9号商企楼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任旭明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丹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