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050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西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捷。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西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中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758元,由原告梁带添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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