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20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慈,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128号A幢二层西南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02542R。
法定代表人:吴伟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23133.33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SHZ001Z0120Q000087G的《保单保函》,以其信用为上述财产提供担保金额为223133.33元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2313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