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5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128号A幛二层西南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0254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莞城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莞城庭案字[2017]1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8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广东中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8150元。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莞城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莞城庭案字[2017]177号仲裁裁决文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5执5322号案件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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