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5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黄辅仁。
被执行人:**坚,住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坚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439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414.43元,支付执行费86元,剩余款项12328.43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549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