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2民初6280号
原告: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4层403单元。
委托代理人:***,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因客观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原告广州市铧毅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