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乾图交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乾图交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2民初382号
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乾图交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乾图交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