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2962号之一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卫,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一号A区3栋。
法定代表人:朱代希。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桃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