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983号
原告: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9050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065045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