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

***、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2390号 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