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24号
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兰蒂斯城18号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39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