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57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荷春天18号2**1004室。
被执行人:***,男,199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荷春天18号2**1004室。
被执行人:陕西济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赛高国际11层A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与与***、***、陕西济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陕0103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济嘉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7788.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 宏 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