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

***、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2355号 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文员,公民身份号码:64011XXXX8********,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公司)与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报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画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600350.68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600350.68元,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XX园区XX城XX号楼XX号房、被告***以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堡XX镇XX号楼XX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两处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1日,被告画报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画报公司指定账户。被告画报公司以其位于XX园区XX城XX号楼XX号房、被告***以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堡XX镇XX号楼XX室房产分别提供债权额人民币205万元、45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多次催要,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也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无奈起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画报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与被告画报公司有且仅有一份货物采购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借款或者相类似的合同,原告诉请与被告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无合同依据;2、原告没有向被告画报公司支付过400万借款,原告向本案第三人支付的400万元是其按照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采购合同所支付的货款,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原告应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主张退还货款或者主张违约责任;3、原告与被告画报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对象系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佐证了双方实际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现原告否认采购合同的成立或者主张无效,那么作为采购合同的从合同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也必然不成立或者无效,所以原告所主张的对房产的优先受偿不能成立;4、原告所诉请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1)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原告采购完毕并交付后,凭采购货物单据及发票到画报公司办理付款手续,也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采购货物并交付完毕是被告画报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而至今原告未按约采购货物并交付,故宁夏画报向原告付款的前提条件为成就;(2)即使按照原告诉请事实理由,起诉称的利息也不成立,双方之间没有利息及利率的约定,按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利息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其次,双方没有关于支付货款的期限约定,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的行为,所以没有承担利息的事实及理由;5、本案归根结底是由于本案第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造成原告不能按约向被告画报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也不能按约向上游订货方交付货物,最终导致原告不能尽快按约收回货款,原、被告双方作为国有企业均是受害方,理应相互配合,共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维护各自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其认可画报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以下答辩意见:2021年6月,原告与画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画报公司向原告采购项目所需货物,其是根据采购合同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也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实际在履行供货事宜。关于原告在本案主张其与画报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其对此毫不知情。至于画报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采购合同的真实目的其根本不清楚,买卖双方也未告诉担保人实情。另外,即使认定原告与画报公司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其双方采购合同视为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依法应属无效,而其对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该抵押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中轻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银行转账凭证;2、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宁夏画报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3、宁夏画报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确认函》。证据二:1、不动产登记证明: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367号;2、不动产登记证明:宁(2021)西夏区不动产证明第0062397号。证据三:1、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宁夏画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2、宁夏画报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3、原告公司与广东**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证据四:原告公司员工***与广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及录音文本。证据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证据六: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2021.7.22、2021.8.20、2021.9.27、2021.11.7、2021.11.8);证据七:画报公司企业信息报告、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2021.6.15)。 被告画报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证据二: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证据三:《紧急敦促函》、《工作联系函》、《催货函》(共5份,均为复印件);证据四:《房地产抵押合同》,证明:该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担保是针对原告与被告画报公司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佐证了原告与被告画报公司之间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并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五:1、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物供应合同》;2、******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供货清单;证据六:1、宁夏画报公司员工***与陕西中轻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宁夏画报公司与陕西中轻公司之间的《供货清单》;证据七:1、***与陕西中轻公司**聊天记录截屏(无原始载体);2、《三方协议》;证据八:1、陕西中轻公司与宁夏画报公司备案登记《房地产登记抵押合同》;2、陕西中轻公司与***备案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证据九:陕西中轻公司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来源:中轻***发给***的核实供货明细,***截图后发送律师)。证据十:中轻***与画报公司微信记录及《确认函》。 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与其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画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4日,***系该公司总经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5日,股东为画报公司和**公司,其中画报公司认缴出资810万元,广东**公司认缴出资190万元,***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画报公司提供的《货物供应合同》显示,2021年7月21日,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甲方、订货方)与裕***公司(乙方、供应方)签订了编号为:LDXB-YL-YL(SQ-2)-2021-HTWZ-035的《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向裕***公司采购工程所需货物用于**绿地世界城教育地块项目,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综合单价等详见附件1《货物清单》,不含税合同价款为17840967.63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额为2319325.79元,含税合同价为20160293.42元。裕***公司(甲方)又与画报公司(乙方)就西北事业部陕西省**示范区教育及配套住宅用地首期项目绿地世界城教育地块教学教具供应工程项目货物采购事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1850万元,采购货物详见货物清单(合同附件),最终以双方确认采购货物单据为准;合同中还对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货物交付、验收标准、结算方式与期限、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时间为空白。 2021年6月21日画报公司(甲方)与中轻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北事业部陕西省**示范区教育及配套住宅用地首期项目绿地世界城教育地块教学教具供应工程项目。2、项目地点:陕西省**示范区。3.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为:5500000.00元(含税价);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二、质量标准。本合同附件中所列材料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1.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有关质量技术标准;2.符合项目整体建设标准;3.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物品清单为准。三、乙方对材料质量的承诺和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2.在材料质保期内,甲方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子以解决,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材料包装应符合甲方要求,由于包装不善导致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材料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乙方负责。五、材料的配件及工具的数量和供应办法。乙方承诺材料配件和工具按照必备的数量提供给甲方,若发生短缺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六、材料交付。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甲方采购的全部材料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全部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材料发送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下信息:发货日期、预计到货日期、甲方需准备事宜等。七、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列明的质量标准验收;2.材料质量合格证书、材料装箱清单等资料的完备性与符合性;3.材料是否完好、是否与图纸、样本符合;4.材料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八、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上述检验标准,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解决办法。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2.甲方在提出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答复,则甲方有权采用要求乙方更换材料或退货等手段处理异议。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完成采购并交付后,凭采购货物单据及发票到甲方办理付款手续,具体付款方式如下: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足额付清……”。 中轻公司(甲方)又与广东**公司(乙方)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为空白,除“合同价款”、“材料交付”、“结算方式及期限”部分与画报公司(甲方)与中轻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略有不同外,其余部分完全相同。该份《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4000000元,“材料交付”部分在前述《采购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乙方负责材料安装施工,安装施工质量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安装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部分约定:“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按照甲方要求供货。2.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21日,中轻公司向广东**公司转账4000000元。 中轻公司工作人员***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21日,***:“**,**400万整已支付,2021.9.21前画报需回款550万元整”。***:“收到”。2021年6月23日,***:“**,**本月能开票给我吗?”***:“我落实一下哈。”***:“我这本月需要一点进项。”2022年6月15日,***:“急了,您尽量想办法多还一些”,“**,关于400万元借款的事情和您沟通一下,方便接电话吗?”***:“两点左右可以吗?”同日,***向***发送了《画报对账函(1).docx》,***:“收到”,***:“**,这是针对400万元借款的对账函,您这边需要完善回款时间,然后签章”,***:“收到”。截至中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画报公司未向中轻公司付款。 画报公司向中轻公司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的《确认函》载明:“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贵公司作为我公司的托盘垫资方,根据我公司要求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签署了采购合同,且在采购合同签署后已向**实业垫付了400万元货款。根据业主方要求及施工现场现状的变更,现需要对部分货物数量及规格进行调整,我公司已与**实业进行沟通协商,对方同意按照业主方的变更要求进行供货。基于以上,请贵公司按照我公司变更后的货物要求向**实业发送变更后的供货清单,并配合我公司督促**实业在到货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安装,**实业发货前请务必向我公司提供供货清单,并确认货物参数、数量、型号等,避免出现重复或错误,若因此造成损失,由我公司与**实业协商承担,与贵公司无关。货物变更要求如下:……”。 2021年6月,中轻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画报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画报公司以其位于XX园区XX城XX号楼XX房、产XX号为20120350的房屋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为2050000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甲乙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所进行的一切合法业务往来,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5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9日;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2021年6月21日,双方依照上述抵押合同内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6月16日,中轻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乙方、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堡XX镇XX号楼XX室、XX号为0019983的房屋为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为450000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所设立的主债权种类相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45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2021年6月17日,双方依照上述抵押合同内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12月10日,中轻公司的***与广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聊天录音中***表示:“之前我们一直没有介入,因为我觉得这是你们和裕泰之间沟通好的事,我们中轻是在中间,是不是?”***表示:“是,说不好听,你们中轻就是走账公司,现在变成你们来沟通了,这个事情其实全程都应该是裕泰来做这个事情。” 另查明,画报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7日、2021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向中轻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了《紧急敦促函(中轻与广东**)》、《20210820紧急催货函(中轻与广东**)》、《“关于延期交货致歉函”的回复》、《20211107催货函(中轻与广东**)》、《20211108工作联系函(中轻与广东**)》,上述五份函件的落款均为中轻公司(未加盖印章),内容均是以中轻公司的名义催促广东**履行发货义务,***要求***加盖中轻公司的印章后发送给广东**公司。***与***的聊天记录中,2021年11月8日,***:“亲,**说今天回款,麻烦你啦”,***:“好的,亲,我问问财务看解封了没”,***:“好的,记得今天回款金额提前给我说一下,我要给领导汇报一声哦”,***回复了OK手势表情。 2022年4月13日,中轻公司总经理***在微信聊天群中向***发送了《0402-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的甲方为陕西**律师事务所,乙方为中轻公司,丙方为画报公司,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就乙方与广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日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共计137000元,丙方同意代乙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支付该代理费的义务,支付方式为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的50%,即68500元;该案一审开庭前,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50%款项,甲方向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三方协议的落款处各方均未签名或**。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3、画报公司及***的抵押担保责任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故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则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则按照无效处理。具体到本案中,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画报公司与中轻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借款合同。 首先,从交易主体来分析。画报公司与广东**公司均系裕***公司的股东,二者系关联公司。如果画报公司需要从广东**公司采购货物,可直接与广东**公司进行商洽,无须与中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然后再由中轻公司与广东**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广东**公司向画报公司发送货物。如此一来,既增加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效率,还会将一部分利润让渡给中轻公司,从而使画报公司的利润减少,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 其次,从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来分析。一方面,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画报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中轻公司与广东**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但是对于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必须具备才能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内容却未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画报公司没有向中轻公司催促发货,而是向中轻公司发送其提前拟订好的、以中轻公司名义向广东**公司催促发货的五份函件,然后再由中轻公司加盖印章后发送给广东**公司。通过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广东**向中轻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宜均系画报公司负责联系,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中轻公司明确要求画报公司须于2021年9月21日前回款550万元整;中轻公司向画报公司索要400万元借款时,在广东**未发货的情况下,画报公司不以中轻公司未履行发货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而是承诺向中轻公司付款,明显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另一方面,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义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而本案中,画报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中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画报公司采购的全部材料运输至指定地点,中轻公司完成采购并交付后,凭采购货物单据及发票到画报公司办理付款手续,画报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足额付清。根据该约定,中轻公司应当先履行交货义务,画报公司后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画报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以画报公司自有的房产为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9日之间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明显不符合《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综上,两份《采购合同》均非画报公司、中轻公司、广东**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函等相关证据,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在采购合同之外约定,中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替画报公司向广东**公司垫资400万元,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中轻公司收取固定收益550万元,却不承担逾期交付货物的责任,并且在签订该采购合同的同时,画报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以及***名下的房产向中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系双方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隐藏的真实意思,该意思应属于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合同。现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画报公司应当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故中轻公司要求画报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三个月的利息为150万元,超过了法律支持的利率上限,现中轻公司主动调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关于案涉400万元的真实意思系为了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在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时,亦明确知晓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系借款合同,且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所进行的一切合法业务往来债权,故双方的真实意思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基于该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应为有效,且双方在登记机关设立了抵押权,故中轻公司有权在205万元债权范围内就画报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因中轻公司与***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名下的房产为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中轻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明知中轻公司与画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现该采购合同无效,故该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亦应无效。中轻公司主张其对***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XX堡XX镇XX号楼XX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有权在2050000元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XX园区XX城XX号楼XX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3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宁夏画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陕西中轻轻工业工程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