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930号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严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沙,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