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930号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严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沙,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