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898号
申请人: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商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1262803B。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易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宾路**附**润利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96950876。
法定代表人:孔宪凤,执行董事。
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祥、张格,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旌阳路**代码:913706823491280070。
法定代表人:李浩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烟台易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75万的其他财产(总价值不超过175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本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75万元的其他财产(总保全价值不超过175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本裁定即失去法律效力。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魁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