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1758号
原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0号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商水路16-80号。
法定代表人:史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烟台市雪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