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执1638号之七
申请人:青岛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60xxxxx224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48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