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269号
申请人: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1260803B。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95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203民初1001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22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