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社区深南中路4018号设计之都6栋三层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46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232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80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