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社区深南中路4018号设计之都6栋三层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46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232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80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