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4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枭磊,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发,男,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80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2)粤0306民初136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0××**的车辆,价值以400000元为限。现因申请人撤诉,被申请人**发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0××**车辆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0××**车辆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