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4224号
原告: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社区深南中路4018号设计之都6栋三层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4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232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80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富花都公司)、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应退款人民币10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承担支付应返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万元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1日为人民币4104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两被告辩称,逾期支付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根据《关于解除及的协议书》三方约定的还款日期确定,即本金300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1日;本金300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5月1日;本金400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1日。
本案相关事实
2018年7月1日,原告(乙方)与宝富花都公司(甲方)、花都科技公司(丙方)签订一份《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如下事项:一、将丙方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增加到150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向丙方增资50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乙方可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出资,将其全部应出资额以现金方式汇入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二、违约责任。甲乙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对于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应承担赔偿正常履约方的责任,负责赔偿方的直接损失和可计算间接损失,由此引发的其他后果亦由违约方负责;丙方经营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和其他可计算的间接损失,但该行为经乙方同意的除外。同时,三方另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就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花都科技公司转账300万元;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花都科技公司转账1700万元,合计转账2000万元。
2021年2月8日,原告(乙方)与宝富花都公司(甲方)、花都科技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关于解除及的协议书》约定如下事项:一、甲乙丙三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的《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向丙方增资5000万元,甲方为乙方项目公司导入华侨城品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未能导入华侨城等旅游知名品牌,甲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退回增资款,逾期依约支付利息;二、甲乙丙三方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解除《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三、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向丙方支付了2000万元增资款,丙方已向乙方项目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投资款,甲乙丙三方同意该两笔款项相互抵消,抵消后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办理减资手续,并于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返还剩余1000万元增资款。丙方承诺分期退回资金,最迟于2021年3月31日前退还第一笔资金30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第二笔资金30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退还剩余资金400万元,逾期未返还则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四、甲、丙方逾期未返还增资款的,从2018年11月12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解除及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向原告退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返还10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的利息,上述协议签订时间为2021年,关于利息约定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酌定,利息计算参照2021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项目实际增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先减资后退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应退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24元,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064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