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628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80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