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08-28号106,组织机构代码0690575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新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方式、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