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07号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52683448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9008550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原告****燃烧热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