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173号
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奇,院长。
被申请人:巨野煤田中心医院,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巨野县古城西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常观宪,院长。
被申请人:菏泽富路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河立交桥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与被申请人巨野煤田中心医院、菏泽富鲁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巨野煤田中心医院、菏泽富鲁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担保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验设计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单金额为430万元,保单号为2011312044220200000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野煤田中心医院、菏泽富鲁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