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与**、***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开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长安,山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市民。
被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市民,菏泽市和平路牡丹嘉园7号楼6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