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某某与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8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