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91民初283号之一
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4日向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51元,减半收取计8575.5元。
审判长 谭 茗 审判员 崔 剑 审判长 黄志伟
法官助理孔凡超 书记员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