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91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29元,减半收取计29614.5元,由原告广州欧美大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 茗 审判员 崔 剑 审判长 黄志伟
法官助理孔凡超 书记员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