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公主岭市江屾装饰装潢服务部、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22执保297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江屾装饰装潢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吉0322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在中信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136010127********_000001)申请控制金额197534.00元,实际控制金额197534.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保全完毕,现对该财产保全案件予以结案。 申请人须知事项: 1.若续行原保全措施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 2.转执行立案时,应将保全裁定书(即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可复印件)一并上交执行立案窗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