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与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吉林省。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与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青春
执行员***
执行员*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