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执保217号
申请人: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
法定代表人:雷永峰,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田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文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田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田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3050465.96元的保全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圣田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郝旭
注:需续行冻结财产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书,逾期申请的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