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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5340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荣,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中**巷港湾大厦**层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9月12日,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原告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丽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支敏